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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希米記 Nehemiah 10

1  簽 名 的 是 : 哈 迦 利 亞 的 兒 子 ─ 省 長 尼 希 米 , 和 西 底 家 ;

2  祭 司 : 西 萊 雅 、 亞 撒 利 雅 、 耶 利 米 、

3  巴 施 戶 珥 、 亞 瑪 利 雅 、 瑪 基 雅 、

4  哈 突 、 示 巴 尼 、 瑪 鹿 、

5  哈 琳 、 米 利 末 、 俄 巴 底 亞 、

6  但 以 理 、 近 頓 、 巴 錄 、

7  米 書 蘭 、 亞 比 雅 、 米 雅 民 、

8  瑪 西 亞 、 璧 該 、 示 瑪 雅 ;

9  又 有 利 未 人 , 就 是 亞 散 尼 的 兒 子 耶 書 亞 、 希 拿 達 的 子 孫 賓 內 、 甲 篾 ;

10  還 有 他 們 的 弟 兄 示 巴 尼 、 荷 第 雅 、 基 利 他 、 毗 萊 雅 、 哈 難 、

11  米 迦 、 利 合 、 哈 沙 比 雅 、

12  撒 刻 、 示 利 比 、 示 巴 尼 、

13  荷 第 雅 、 巴 尼 、 比 尼 努 ;

14  又 有 民 的 首 領 , 就 是 巴 錄 、 巴 哈 摩 押 、 以 攔 、 薩 土 、 巴 尼 、

15  布 尼 、 押 甲 、 比 拜 、

16  亞 多 尼 雅 、 比 革 瓦 伊 、 亞 丁 、

17  亞 特 、 希 西 家 、 押 朔 、

18  荷 第 雅 、 哈 順 、 比 賽 、

19  哈 拉 、 亞 拿 突 、 尼 拜 、

20  抹 比 押 、 米 書 蘭 、 希 悉 、

21  米 示 薩 別 、 撒 督 、 押 杜 亞 、

22  毗 拉 提 、 哈 難 、 亞 奈 雅 、

23  何 細 亞 、 哈 拿 尼 雅 、 哈 述 、

24  哈 羅 黑 、 毗 利 哈 、 朔 百 、

25  利 宏 、 哈 沙 拿 、 瑪 西 雅 、

26  亞 希 雅 、 哈 難 、 亞 難 、

27  瑪 鹿 、 哈 琳 、 巴 拿 。

28  其 餘 的 民 、 祭 司 、 利 未 人 、 守 門 的 、 歌 唱 的 、 尼 提 寧 , 和 一 切 離 絕 鄰 邦 居 民 歸 服   神 律 法 的 , 並 他 們 的 妻 子 、 兒 女 , 凡 有 知 識 能 明 白 的 ,

29  都 隨 從 他 們 貴 冑 的 弟 兄 , 發 咒 起 誓 , 必 遵 行   神 藉 他 僕 人 摩 西 所 傳 的 律 法 , 謹 守 遵 行 耶 和 華 ─ 我 們 主 的 一 切 誡 命 、 典 章 、 律 例 ;

30  並 不 將 我 們 的 女 兒 嫁 給 這 地 的 居 民 , 也 不 為 我 們 的 兒 子 娶 他 們 的 女 兒 。

31  這 地 的 居 民 若 在 安 息 日 , 或 甚 麼 聖 日 , 帶 了 貨 物 或 糧 食 來 賣 給 我 們 , 我 們 必 不 買 。 每 逢 第 七 年 必 不 耕 種 , 凡 欠 我 們 債 的 必 不 追 討 。

32  我 們 又 為 自 己 定 例 , 每 年 各 人 捐 銀 一 舍 客 勒 三 分 之 一 , 為 我 們   神 殿 的 使 用 ,

33  就 是 為 陳 設 餅 、 常 獻 的 素 祭 , 和 燔 祭 , 安 息 日 、 月 朔 、 節 期 所 獻 的 與 聖 物 , 並 以 色 列 人 的 贖 罪 祭 , 以 及 我 們   神 殿 裡 一 切 的 費 用 。

34  我 們 的 祭 司 、 利 未 人 , 和 百 姓 都 掣 籤 , 看 每 年 是 哪 一 族 按 定 期 將 獻 祭 的 柴 奉 到 我 們   神 的 殿 裡 , 照 著 律 法 上 所 寫 的 , 燒 在 耶 和 華 ─ 我 們   神 的 壇 上 。

35  又 定 每 年 將 我 們 地 上 初 熟 的 土 產 和 各 樣 樹 上 初 熟 的 果 子 都 奉 到 耶 和 華 的 殿 裡 。

36  又 照 律 法 上 所 寫 的 , 將 我 們 頭 胎 的 兒 子 和 首 生 的 牛 羊 都 奉 到 我 們   神 的 殿 , 交 給 我 們   神 殿 裡 供 職 的 祭 司 ;

37  並 將 初 熟 之 麥 子 所 磨 的 麵 和 舉 祭 、 各 樣 樹 上 初 熟 的 果 子 、 新 酒 與 油 奉 給 祭 司 , 收 在 我 們   神 殿 的 庫 房 裡 , 把 我 們 地 上 所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奉 給 利 未 人 , 因 利 未 人 在 我 們 一 切 城 邑 的 土 產 中 當 取 十 分 之 一 。

38  利 未 人 取 十 分 之 一 的 時 候 , 亞 倫 的 子 孫 中 , 當 有 一 個 祭 司 與 利 未 人 同 在 。 利 未 人 也 當 從 十 分 之 一 中 取 十 分 之 一 , 奉 到 我 們   神 殿 的 屋 子 裡 , 收 在 庫 房 中 。

39  以 色 列 人 和 利 未 人 要 將 五 穀 、 新 酒 , 和 油 為 舉 祭 , 奉 到 收 存 聖 所 器 皿 的 屋 子 裡 , 就 是 供 職 的 祭 司 、 守 門 的 、 歌 唱 的 所 住 的 屋 子 。 這 樣 , 我 們 就 不 離 棄 我 們   神 的 殿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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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願主耶穌基督的恩常與你們眾人同在!” — 哥林多前書 16:23